農藥混合使用有嚴格要求,必須依據藥劑本身的化學和物理性質,以及病蟲草害發生規律和生活史等,來判斷是否能混合或需要混合。各種農藥能否相互混合使用,大體上要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。
(1)要明確農藥混合使用的目的,不能為混用而混用。
(2)農藥混合后不應發生不良的化學和物理變化。
(3)混合后的混合藥液(藥粉),對作物不應出現藥害現象,如出現藥害,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。
(4)藥劑混合后,應該是提高了混合藥液的藥效,至少不應降低藥效,也就是說,混配后要增效。
(5)藥劑混合后,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來的毒性,也就是說不能增。 |